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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县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赣******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吉安县**镇**村委**村的家中出发往**镇卫生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沿山村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靠右侧路边步行的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吉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罗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罗某某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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