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陕A****R小型轿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73KM+400m(楼观台西约1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田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田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一方赔偿被害人田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69000元,取得了田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全部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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