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1********,汉族,固镇县人,初中文化,住固镇县**路**公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励安,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中午,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街**馆饮酒,后于当日21时许驾驶号牌为皖C*****号小型轿车沿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关镇城西公园附近时,被固镇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任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92.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值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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