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原平市工业园区新石焦化厂与向其表哥崔某某索要劳务费的郑某某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刘某某用钢筋将郑某某左腿打伤。经原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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