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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36岁,1984年****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汉族,身份证号3704061984********,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住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4时36分许,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蓝色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市中区崮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庄户人家饭店门口处,被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郭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47mg/100ml。2020年10月21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6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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