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乡**村**组,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路**房,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全南县城往中寨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城厢镇樟树村路段时与缪某某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1月25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mg/100ml。
2019年12月9日,全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依法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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