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以400余元在网上购买疑似冰毒物质冒充冰毒先后给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2次,给吸毒人员薛某贩卖1次,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
1.2019年7月18日21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购买冰毒,商议每克冰毒价格500元,王某某通过微信给魏转账2000元。次日,魏某某将4克疑似冰毒物质装在一修手表盒内,通过西安发往西峰的专线车捎寄给王某某。当日17时许,王某某在兰州东路西安专线停靠点取件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用塑料纸包装的疑似冰毒物一小包,经当场称量,净重3.10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物质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成分。
2.2019年7月22日14时许,吸毒人员薛某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购买冰毒,商议每克冰毒价格500元。当日16时许,魏某某将疑似冰毒物质1克装在“利群”牌烟盒内交给薛某,薛某通过微信向魏转账500元毒资。该疑似冰毒物质部分被薛某吸食,部分丢弃。
3.2019年7月23日9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打电话、发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购买冰毒,通过微信向魏转账2000元。次日11时许,魏某某将疑似冰毒物质装在一只牛皮纸包裹内,准备通过专线车向王某某捎寄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在陕西省某某总站门前抓获。从魏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一小包,经当场称量,净重2.18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物质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成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明知不是冰毒而冒充冰毒向吸毒人员贩卖,获利较少,且所贩卖疑似毒品物质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成分,是否属于其他类型毒品现无证据证实,故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予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魏某某蓝黑色OPPO A7X手机一中,随案退回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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