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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曾用名温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6********,汉族,高中文化,福安市**所职工,住福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安市阳泉社区沿阳泉路、新华南路往城南街道南山下方向行驶,行驶至**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温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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