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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3********,汉族,大专文化,系钟祥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荆门东宝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号,住荆门市**区**号**幢**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4日至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任职钟祥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荆门东宝分公司**经理期间,在深圳市****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经营决策下,组织员工在荆门市城区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采取线上利用“****”、“****”APP,线下签订债权转让服务协议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累计吸引投资人数1070人,资金75312128.10元,并造成583人30927700元至今无法兑付偿还的严重后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卢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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