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住通渭县平襄镇*******楼***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13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给梁某某高利借款15万元,期限三个月。2016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为索要借款,将梁某某从平襄镇**村**社拉至位于通渭县城**街自己经营的汽车租赁店内对梁某某实施殴打,致梁某某受伤住院17天。2019年6月19日,经司法鉴定,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期间,梁某某出院后不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梁某某及担保人杨某叫至通渭县城**街自己经营的汽车租赁店内,以让梁某某找钱为由,非法拘禁梁某某15小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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