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派了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夜佰汇烧烤吧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塔县富丽花园小区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3mg/100ml。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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