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现住彬县**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09日1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驾驶陕D8****东风牌重型半挂自卸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长武县冉店街道路段时,与前方相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纪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纪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刘某某为主要责任,纪某某为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上进属过失犯罪,且系自首,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案发后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对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第173条之规定,决定对刘上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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