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00000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性别:**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8********,**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2时许,罗某甲让其朋友潘某某到麻江县龙山镇干桥村接其到麻江县城,罗某甲的男朋友杨某甲(另案处理) 知晓后不悦,就邀约了本寨的杨某乙、杨某丙(另案处理)、杨某丁、杨某戊、罗某乙,送罗某甲到麻江县龙山镇蓝梦谷观景台下面停车场等待来接罗某乙的人,后因潘某某有事未能来接罗某乙,便委托自己的朋友杨某丁(另案处理)、杨某戊(另案处理)二人骑车去接罗某乙。杨某戊、杨某乙来到龙山镇蓝梦谷与罗某乙会面的过程中,杨某丙、杨某戊二人被杨某乙、杨某丁等人拦截、辱骂和追逐,杨某戊、杨某乙因害怕便骑车逃离。之后杨某乙、杨某丁因心里不爽就邀约杨某乙等人打架,为此杨某丁找到正在龙山镇改江村六组王某某家吃饭的蒙某某,让蒙某某找人帮自己打架出气,之后蒙某某与当天在一起吃饭的王某某、王某某、龙某某、杨某乙、张某某、曾某某与杨某乙、杨某戊携带木棒等工具赶到蓝梦谷等待对方,并由蒙某某电话邀约杨某乙到蓝梦谷打架。杨某乙等人接到蒙某某邀约打架的信息后,杨某乙通知其朋友文某某,让其喊人帮忙打架,之后文某某便通知了龙山镇河坝村的杨某丁,让杨某丁前去帮助杨某乙打架。杨某丙又邀约到同村的杨某戊,杨某乙骑摩托车带上杨某丁赶往龙山镇蓝梦谷景区参与打架,杨某丁、杨某乙二人骑车到达龙山镇蓝梦谷观景台下面的公路时被杨某丙、杨某戊、蒙某某等人拦截后,蒙某某率先打了杨某丙一巴掌,杨某戊随后拔掉杨某丙摩托车钥匙,之后王某某、王某某、龙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张某某、曾某某一起将杨某乙围住并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杨某丙下车逃跑现场,杨某丙被围住殴打,杨某丙摩托车被打烂并被踢到路边的沟里,之后杨某乙、蒙某某等人散去。经鉴定,杨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被损坏摩托车损坏修复鉴定价值385元。案发后,杨某乙、杨某丙、蒙某某赔偿了杨某乙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双方达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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