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22197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向本村村民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李某某四家购买得位于黄平县**镇**村**山处被贵黄高速公路占用的山林一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砍伐非法获利2200元。 经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技术人员现场对伐桩进行清点检尺,共有马尾松伐桩25个,立木蓄积共计16.7609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是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是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是其砍伐的林木均为修建贵黄高速公路被占用的林木,没有超出划定的红线范围;四是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已向黄平县森林公安局退还赃款2200元;五是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已补植复绿、植树造林50余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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