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酉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屏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月5日17时许,李某甲、周某甲等四人因李某乙在太平乡丰收村7组撞伤廖某乙家土狗问题,在廖某乙家协商解决时发生纠纷和抓扯。随后,李某甲电话通知吴某某纠结邓某某、周某乙、凌某某、周某丙等十余人到太平乡丰收村7组,廖某乙、廖某甲邀约廖某丙、廖某丁等人到达现场。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在对此事进行了解过程中,周某乙用砖头殴打太平乡村民廖某甲脸部,随后周某乙、凌某某等人与廖某乙、廖某甲、廖某丙、廖某丁、廖某申、廖某酉等人发生相互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太平乡所长王某某鸣枪四响,才将周某乙、廖某甲等人制止。斗殴过程中,周某乙、廖某甲等多人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屏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酉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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