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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9********,汉族,小学,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号。2007年12月、2011年3月、2015年10月、2017年1月均因赌博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4月3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10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叶凤 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14日春节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伙同李某甲、陆某某、李某乙、吴某某、蒋某某等人在平湖市**街道**路*****棋牌室内开设赌场,李某甲、陆某某系赌场老板,李某乙、吴某某、蒋某某负责抽头等工作,陆某某负责收钱、望风等工作。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责扫地、做饭等工作。李某甲、陆某某、李某乙、吴某某、蒋某某等人在平湖市**街道**路****棋牌室内,纠集参赌人员汤某某、钱某某等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8000余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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