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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5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廉江市高桥镇公安检查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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