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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90********,汉族,大学本科,德阳市**公司**科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巷**号**栋**单元**室,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川F2****小型面包车在德阳市旌阳区莹华山路与雅河街交汇处路段,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林某某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8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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