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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王某开设赌场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30199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凤县**镇**村**组,无业。2019年8月12日因赌博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8月20日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9年8月28日因一审抗诉刑满到期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在合阳县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4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凤县留凤关镇瓦房坝村陈某某家开设的赌场参与放哨。该赌场以麻将牌“推饼子”,也叫“扎豹子”的形式赌博,通过抽头渔利,获取暴利。参赌人员众多,700元的庄,每场抽水渔利1万余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放哨二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软中华香烟一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积极配合,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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