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原村村委会付主任,饶阳县**镇人大代表。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衡水**公司承揽饶阳县东北街村棚户区改造泰华旭景城一区一期工程项目,至2020年5月份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审批完毕,村民征地及宅基地地上物拆迁、安置等补偿款均已拨付到位。2020年5月初该项目正式施工,同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得知对方未按照事先约定使用本村村民挖掘机,去施工现场言语阻拦施工一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主观故意,虽阻拦施工一次,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检察官联席会研究并报检察长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