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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3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0********,汉族,小学,务工,住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婷,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川F3****号小型轿车沿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一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一号公路柏林湾村七队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沿一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雍某某(男,殁年70周岁,本案被害人)驾驶制动系前制动控制手柄陈旧性卡死的无号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雍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肖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雍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雍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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