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抚州市临川区**乡**村**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尧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尧某某驾驶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赣*****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抚州市高新区**镇**组出发,前往抚州市**镇**化工厂。当尧某某驾车行驶至抚州市高新区**大道**实验学校路段时,因疲劳驾驶车辆越过道路双黄实线行驶至道路左侧,撞倒对向由被害人杨某某(男,殁年50岁)驾驶的抚临*****号二轮电动车,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尧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经查,尧某某所驾车辆系抚州市宜黄县**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经交警认定,尧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16日,抚州市宜黄县**物流有限公司、尧某某与杨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5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尧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且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