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五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黑河市**林场职工,住**区**综合楼。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申巍巍,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白某某、宋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对土地享有经营权,二审、申诉后予以维持。2014 年5 月20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发回重审。2014年12月5日,经五大连池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张某某对土地没有经营管理权,二审予以维持。2016年1月20日,经宋某某起诉后,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判决:白某某给付宋某某经济损失57万余元,返还抵押金、违约抵押金4万元,张某某负连带责任。二审予以维持。
2017年1月5日,宋某某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3月1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查封张某某承包的53公顷土地、白某某承包的9公顷土地。2017年3月14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变卖了张某某、白某某的三处住宅楼后,二人尚欠执行款4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2018年1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发回再审。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2018年3月9日,白某某将张某某名下的53公顷土地以27万余元的价格承包给他人;2018年4月22日,白某某承包他人的土地后,因对方违约返还白某某30万元。2018年10月15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同月26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向张某某、白某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
2019年2月26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对张某某、白某某立案侦查;2019年3月26日、4月4日白某某、张某某将未结执行款全部履行。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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