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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申请人: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滨康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4754xh。
法定代表人:陈剑鹰,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十堰市茂昌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鄂0381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太极湖新区右岸景观绿化工程项目待支付的工程款340万元予以了冻结。现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十堰市茂昌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太极湖新区右岸景观绿化工程项目待支付工程款34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十堰市茂昌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太极湖新区右岸景观绿化工程项目待支付工程款340万元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十堰市茂昌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光林
审判员 肖拥民
人民陪审员 邓元婷

书记员: 钱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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