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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仓智能仓储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世仓智能仓储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明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杨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世仓智能仓储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世仓智能仓储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仓智能仓储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丽娜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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