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
负责人:吴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圆圆,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诉被告陈圆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蓓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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