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叶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长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仙华,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晓娟,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仙华、徐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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