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韩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叶明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蓓妮,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玉成,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顾韵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