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叶明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蓓妮,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玉成,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顾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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