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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0时30分,被告人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5号牌中型客车行驶至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与城东大道路口时,将车停在车道内后睡着,被民警巡逻时发现并检查。经对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75mg/100ml。

查获丘某某后,民警将丘某某带到百色市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并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检验,检验结果为:从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0.8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2.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兴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713****;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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