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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兴海与上海市高尔夫协会、上海乾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丛兴海,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高尔夫协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锦培,职务秘书长。
  被告:上海乾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陶侃,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乾高体育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陶侃,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丛兴海与被告上海市高尔夫协会、上海乾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乾高体育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丛兴海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丛兴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丛兴海已预交),由丛兴海负担。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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