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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广义、丛威鹏、孙载伟、管仕祥、黄祺茂、陈丽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丛广义,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街道****组,住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公寓**号房。

被告人丛威鹏,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吉林市**市**街道**委**组。

被告人管仕祥,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9**市**街道**委**组,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区**乡**村**组**号,住缅甸小勐拉**大酒店**号房。

被告人黄祺茂,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93**市**街道**委**组,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县**镇**路中段3**号,住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招待所**房。

被告人孙载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1**市**街道**委**组,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市**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陈丽,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2**市**街道**委**组,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地**楼**门**号,住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公寓**号房。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本案,被告人丛广义、丛威鹏于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管仕祥、黄祺茂、孙载伟、陈丽于同月2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广义、丛威鹏、管仕祥、孙载伟、黄祺茂、陈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期二次,退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丛广义邀约被告人丛威鹏、管仕祥、孙载伟、黄祺茂、被害人李某某一起到其居住的缅甸小勐拉**公寓**号房吃饭。期间,被告人丛广义与李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之后丛广义就喊“动手”,丛广义拉住李某某的右手、丛威鹏用双手按住肩膀,管仕祥、孙载伟按住左手,黄祺茂按住双脚,后丛广义接过被告人陈丽拿来的橡皮筋捆绑双手,黄祺茂用橡皮筋捆绑双脚,丛威鹏和丛广义将李某某拖进卫生间要债并殴打。丛广义安排管仕祥、孙载伟、黄祺茂休息,丛广义、丛威鹏在卫生间内看守李某某。丛广义让陈丽去购买食品和胶带。至次日01时许,李某某挣脱捆绑,往卫生间外跑,被丛广义拖回洗手间,二人扭打中将卫生间的镜子打碎。反抗中李某某用镜子碎片划伤了丛广义的额头,丛威鹏见后就冲向李某某,被划伤左手。陈丽见状,便叫管仕祥、孙载伟去帮忙,二人冲上前与丛广义、丛威鹏一起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由管仕祥按住双手,丛广义接过陈丽拿来的橡皮筋给孙载伟,由孙捆绑双手、双脚。后丛威鹏、丛广义、管仕祥、孙载伟继续对其进行殴打约二十分钟,直至没有动弹才停止。期间,房东听到呼救声,打电话给黄祺茂并报警。黄祺茂回到房间,与丛广义等人确认李某某已经死亡。丛广义、管仕祥、黄祺茂把尸体放进一个咖啡色的塑料行李袋内,用床单裹住,并用铁丝捆绑。后三人就将尸体抬到丛威鹏驾驶的白色商务车上,运到小勐拉金四角水上乐园第一个平台空地旁,将尸体拋到湖里。后丛广义、丛威鹏、管仕祥、黄祺茂逃离现场。被告人丛广义、丛威鹏于2019年7月19日01时许,被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管仕祥、孙载伟、黄祺茂、陈丽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至19日,被缅甸掸邦第四特区警察抓获,同月25日移交中国警方。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李某某系机械性暴力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广义、丛威鹏、管仕祥、孙载伟、黄褀茂、陈丽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并故意伤害、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飞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0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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