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丛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开发区**公司操作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号,住大连市保税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1时4分,被不起诉人丛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地税局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丛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139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院于当日21时33分抽取血样。2020年11月9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丛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丛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明、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现场查获照片、呼气检测照片、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抽血照片、血样封存照片;

2.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博毒鉴开字[2020]第294号《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