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道**路委**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强奸罪于2008年2月14日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制猥亵,于2019年9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丛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与北环城路交汇夜色烧烤酒吧外,对被害人唐某某强行搂抱、摸胸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照片、武警医院门诊病历、情况说明、办案说明;
2证人徐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强行对被害人唐某某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璐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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