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白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丛某某欲购买2.4克冰毒,并让好友赵某某驾车带荆某某一同前去取货。丛某某与其上线“**”(未到案)约定该2.4克冰毒进货价为2900元。后丛某某与赵某某约定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药房门前交易并收取赵某某微信转账购买冰毒款项人民币3400元。收到转款后,丛某某向 “**”微信转账2900元。当晚20时许,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药房门前,“**”派一陌生男子(未到案)将分开包装的两袋冰毒(一个硬质红色玉溪烟盒内装有冰毒2.2克,一个透明塑料密封袋内装有冰毒0.2克)交给丛某某。丛某某将0.2克装冰毒自己留下吸食,并将装有2.2克冰毒的烟盒交给前来取货的赵某某。后赵某某驾车带荆某某、丛某某一同返回大连市金州区华家“**”(未到案)家。因冰毒数量不足,丛某某返还给白某某现金200元。后在“**”家内,赵某某、荆某某、白某某、**、丛某某一同吸食冰毒至次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3.证人赵某某、荆某某证言;
4.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次犯罪系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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