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丛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9********,汉族,无固定职业,初中文化,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1月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丛某某接到王某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的电话后联系宋某(另案处理),以600元的价格向宋某购买了0.81克甲基苯丙胺,两人在大连市中山区中央公馆楼下完成了交易。当日21时许,丛某某租用辽B****2黑色本田轿车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香侬娱乐城门前路边接到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的王某某,王某某上车后车辆继续向开发区万达广场方向行驶,期间丛某某以790元的价格将该0.8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前科记录查询、扣押清单、毒品物证称重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丛某某及宋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大连计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定证书、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迪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被告人现监视居住151404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侦查卷宗二册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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