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镇**村**路**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11时许,在本市丛台区黄梁梦镇丛西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某夫妇在用水泥铺过道地面时和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后打架,张某某被李某某、陈某某夫妇打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某某、陈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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