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8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轿车沿邯郸市丛台区开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大街开拓路东侧200米处时,与沿开拓路由西向东骑电动车行至此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某经医院救治于2020年1月1日死亡。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丛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对李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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