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车牌号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邯郸市丛台区浴新南大街蔚庄市场院内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步行的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系颈髓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丛台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