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本市丛台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DN****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行驶至北仓路与五岔口交叉口西20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邯郸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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