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组**号,现住邯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邯郸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份在老挝购买一根犀牛角,并通知其妻子李某某收取该快递邮件。2019年8月12日李某某在本市邯山区**小区收取该快递邮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购买的犀牛角为犀科犀牛角制品,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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