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43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原籍。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窜至邯郸市丛台区**路**小区**号楼负一层地下室**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将地下室门打开并盗取7件剑南春白酒、2件茅台王子酒白酒、1件丛台20年白酒和1件10年白酒,后在其将所盗白酒放在单元门口时被该小区保安发现,王某某临走时偷走一箱白酒。经鉴定,被盗白酒总价是20700元。案发后,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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