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大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3时5分许,李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大街与**路交叉口北口被执勤交警查纠,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31.1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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