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开车行驶至邯郸市高速北口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汽车放置**公司合同专用章、**手章等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系未经该工公司允许,于3年前私自刻制,经鉴定该印章系伪造,故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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