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62********,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宝来轿车行驶至邯郸市丛台区丛台北路与滏东大街交叉口东15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血液中酒精检测,含量为99.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李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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