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2时40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丛台区中华大街和人民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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