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6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冀D**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西口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渚河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酒精检测为10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周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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