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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市**镇**村**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3日16时至17时30分许、14日10时至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冀E**牌号轿车到邯郸市内,在未经相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占用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的频率,利用伪基站设备发布诈骗信息9000余条,违法所得200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太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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