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2时33分,被不起诉人和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D**的灰色长安牌小型汽车,沿本市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环与和平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3.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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