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内**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酒后驾驶冀D**轿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街东20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麻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