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内**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酒后驾驶冀D**轿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街东20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麻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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