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院某某在邯郸市东柳大街与华信路附近酒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白色大众车由邯郸市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671公里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3.10㎎/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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