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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不起诉决定书(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院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院某某在邯郸市东柳大街与华信路附近酒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白色大众车由邯郸市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671公里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3.10㎎/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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